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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论: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 -《栖山节考》与哲学

我们感到道德的相对主义是靠不住的,相信客观主义才能提供关于伦理学的正当解释,但是,仍然有许多有待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使一个行动应该在道德上得到赞扬?又是什么使得一个行动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这些都是难于处理的非常抽象的问题。不妨考虑一些更具体的东西:雨屋偷窃村里的土豆,村民们活埋了他一家老小。我相信,许多人在看到《山节考》中这一幕时,对村民行为的直接反应是道德谴责—一许多人会认为这种行为是道德上错误的。但为什么?我们是依据什么来认为它是道德上错误的?我们能不能从这个具体的例子中进行有效的一般性概括?

要尝试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在各种伦理学学说之间做出一些粗略的区分,它们为判断一个行为的道德性质提供了不同的标准。其一是“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立场。这种立场认为,我们在判断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正当与否的时候,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是以那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参照: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将产生好的后果,而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将产生坏的后果。因此,根据行为后果的好坏,我们可以判断这个行为是道德上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与“后果论”相反的是非后果论”(nonconsequentialism)立场。对于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当,非后果论采取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在非后果论者看来,要区分一个行为的正当和错误,最重要标准的不在于行为的后果,而是另外一些东西。当然,对于这些东西是什么,哲学家们提出了不同的候选者。

在看到村民们活埋雨屋一家的行为时,你是根据什么来评价村民们行为的正当与否的?让我们首先看看根据行动的后果来进行的解释。根据后果论,如果说村民们的行为是错误的,那一定是因为它产生了坏的后果;如果要说他们是正确的,则是因为这个行为产生了好的后果。要根据这一标准来评价村民的行为,我们必须面对另一个问题:是村民行为后果中的什么东西决定了这个行为的好坏?所谓“好的后果”和“坏的后果”,确切说来指的是什么?

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在尝试说明后果的好和坏、善和恶意味着什么的时候,英国哲学家密尔( 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试图在人类的普遍心理方面寻找根据。有没有什么东西是我们所有人都想要得到的?有没有什么东西是所有人都会觉得“好”的?密尔回答说:“快乐和对痛苦的摆脱是作为目的的唯一值得渴求的东西;…任何东西之值得渴求,其唯一可能的根据,就是人们事实上欲求它。”对于密尔来说,“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指痛苦和丧失掉快乐”。密尔指的是,如果你深入思考,你会发现人类真正关心的唯一的东西就是“快乐”或者从痛苦之中得到解脱。人们可能会希望得到某些具体的东西《例如,金钱、名声或者一个充满爱的家庭),但这些东西之所以成为值得人们渴望的东西,只是因为它们为人们带来快乐。根据这一观点,所有人都想要的东西,要么是本身内在地让人愉快的,要么就是作为产生快乐的手段。

密尔相信,一旦这个关于人类心理的普遍原则得到承认,判断一个行为道德身份的标准就清楚了。判断诸行为是不是道德上正当的,就可以视它们产生的后果的好坏程度而定,好的后果是那些产生大量快乐的后果。因此,各种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性,是根据它们产生的愉快的程度而确定的。密尔这个原则以“功利主义原则”或者“最大幸福原则”而著称,它的基本主张是:行为的正当性与它们易于造成的幸福成正比,行为的错误性与它们易于产生的对幸福的破坏成正比

由于密尔把幸福等价于快乐,这个“最大幸福原则”也便相当于:诸行为在它们产生许多快乐的意义上是道德上正当的。道德的目的就在于使人们幸福,给予人们快乐,减少或使人们摆脱痛苦。

密尔并不认为所有的快乐和痛苦都是可以简单地通过“量”来计算的,这是他与他的先驱边沁( Bentham)很不同的一个地方。密尔认为,不同事件带来的快乐之间,除了有量的差别,还有质的差异,因此他并不主张每个人都采取贪爱口腹之欲的生活,不赞成人们最大化地寻求肉体的快乐。即使某人能够成功地满足自己所有的肉体欲望—像众所周知的“幸福的猪”那样,他的生活也不会比那些致力于理智追求的人更快乐。在密尔看来,“做一个得不到满足的人,比做一头满足的猪要好;做一个得不到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得到满足的傻瓜更好”。这并不是因为密尔认为肉体的快乐是坏的,事实上完全相反—他觉得所有的愉快都是好的。而只是因为肉体的快乐不像另一些类型的快乐(例如,从对理智的追求中获得的愉快,或者从帮助他人中得到的那种“模模糊糊的温暖之感”)那样从深处令人感到快乐。

功利主义就是根据一个行动的后果来进行道德评价的观点。在今天,仍有许多哲学家追随密尔的观点,并进行重新表述。他们的学说被称为“行动的功利主义”。根据行动的功利主义,如果计算出哪一个行动将使幸福的总量最大化,并且选择那个行动便是在以道德上正当的方式行动。我们都知道,道德决定开始于选择。一个人有各种各样的选择,在几个或许多可供选择的行动中,该选择哪一个?根据行动的功利主义,行动者(A)要做出道德上正确的决定,需要三个步骤:首先,列举出A可以做出选择的所有备选行动;其次,对于每一个备选的行动,分别计算出选择它们会产生的幸福的总量(这个总量被认为是这个备选行动的“功效”utility);最后,那个具有最大功效的备选行动,就是在该情境之中应该做的道德上正当的事情。任何低于最大功效的备选行动都是道德上错误的。

现在,让我们用这个过程来分析村民们安排活埋雨屋一家时的决定。在做出活埋雨屋一家的决定之前,村民们拥有各种选择的可能性。他们原本可以只把偷窃者的财产充公,他们原本也可以“听其自然”、不闻不问一只是从今往后对偷窃者采取鄙视、防范的态度,他们也可以施加拘禁或体罚等处罚。尽管村民们最终选择的是对那一家人进行最严酷的处罚—全部活埋,但事实上,有许多决定是村民们原本可以选择的,有许多不同的行动是他们原本可以采取的。所有这些可能的行动都是步骤1中的“备选行动”,或者应该被一一列举出来的选择项。
这些备选行动中的每一个,在不同的人那里都会对他们各自体验到的幸福感(或不幸福感)产生影响。第一个备选行动(没收偷窃者的财产)会导致偷窃者一家的不幸福。特别是在影片展现的严酷的物质条件下,没收这家人的粮食几乎等同与将这家人处死一他们必定会因为没有粮食过冬而饿死。并且,如果村民们选择这个行动方案,也许还会带来另一些不好的后果:也许雨屋一家为了活下去会继续偷窃,这样,全村人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并且,雨屋家的人活着还会对其他人造成影响。特别是雨屋家的女儿、阿铃婆的孙媳妇阿松,这个女人的好吃懒做已经严重影响到阿铃婆一家的生活,她即将生下的“鼠子”也会使这家人面对更严重的生存危机……这样罗列下去,受到雨屋一家影响的人的名单将会相当长。不可否认,这个名单上面的多数人只会由于这次选择而受到不那么重要的、较边缘性的影响,但是,如果我们想要在运用功利主义观点的第二步上坚持到底,便同样要考虑这一选择对于他们的功效

如果村民们采取的是第二种行动:听凭自然,情况又会如何呢?谁会受到影响?根据他们的(不)幸福来衡量,他们受到影响的程度又如何?显然,雨屋一家遭受的痛苦的量相对较小,然而村民们必须继续忍受被偷窃的可能性。这样一来,他们没有得到从雨屋家瓜分粮食的好处—我们看到,影片中有一家人已经快断粮了,正是从雨屋家分到了粮食才使他们渡过难关。因此,如果选择这个选项,也许另外的一些人家有可能被饿死。另外,和上个备选行动一样,阿松的存在使得阿铃婆一家的生存发生了危机。

那么,根据行动的功效来衡量,村民们事实上决定了的那个选择项—活埋雨屋一家—又是如何呢?与那个行动结合着的是什么“功效”?很明显,这个行动对雨屋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在功利主义中,死亡本身并不是坏的。然而,由于生命是体验到幸福的一个前提,因此根据行动的功利主义观点,导致人们死亡的行动在一般意义上会被证明是道德上错误的。此外,由于雨屋一家被施以残酷的活埋,这导致他们在死前受到身心两方面的巨大折磨,这使得活埋的行动更加恶劣。基于这样的后果,根据行动的功利主义,是否应该认为村民们的行为是道德上错误的呢?不,功利主义的分析不能到此为止。尽管在判断一次杀戮行为的道德性质时,我们首先关注的也许是对被害者而言的种种后果,但是行动的功利主义还要求我们考虑受到影响的每一个人,并且要把一个行动产生的所有幸福(或痛苦)的总量作为决定其善恶的最终标准。因此,活埋雨屋一家的行动对于村民们的影响也必须加以考虑。在影片末尾的对话中,我们得知,由于村民们选择了活埋雨屋一家,他们此后就不会再遭受雨屋不断偷窃造成的损失,并且他们分得了大量的粮食,足以帮助另几家人渡过难关。尽管雨屋一家遭受了眼前的痛苦,并且阿铃婆的孙子阿吉也为阿松的死遭受了短期的痛苦;但从长期效果看,后来的每一个人都得到了快乐,连阿吉也很快找了一个新媳妇。根据行动的功利主义,这是不是意味着村民们决定活埋雨屋一家的时候,他们做的是正当的事情呢?

行动的功利主义的奇怪之处正体现在这儿:如果环境(以及相应的后果)最终正像《槽山节考》中表现出来的那样,那么,即便是杀戮行为,也将被判断为是道德上正当的。

我们不难发现,行动的功利主义学说有一些有趣的特征。首先,这种学说是主张人人平等的,意思就是,对每个人的幸福都必须加以考虑,每一个人都应受到同等的看待:做出选择的行动者并不比其他人更重要。每一个人在那个功效的总量中占据的数量,不是根据他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定,而是根据那个行动执行之后他体验到的幸福总量而定。行动的功利主义认为,强者并不比弱者更重要,富人不比穷人更重要—这听起来似乎不坏。但必须注意,由此也可以得出另一些结论:无辜者的牺牲并不比犯罪者的福祉更重要,受害者的痛苦并不比凶手的快乐更重要。功利主义的一个前提是:我们能够测量人们体验到的幸福,并对之进行计算——密尔之前的功利主义者边沁,甚至提出了一套精确的“幸福计算法”。前面我们描述的决定过程中,第二个步骤确立了幸福可以测量并计算的假定,据此,某人A体验到的幸福量可以被有意义地加到某人B体验到的幸福量上。不同的人体验到的幸福可以相互比较,痛苦和幸福还可能在量上相互损益。需要注意,功利主义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理论;它要识别在一般意义上区分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的标准。根据行动的功利主义,如果一个行动产生的幸福总量不低于行动者原本可以施行的其他行动的幸福总量,这个行动就是道德上正当的。这一理论既可以用在事实之后(即在一个决定已经做出之后),用于判断我们应该对之进行道德赞扬还是道德谴责;也可以用在一个决定之前,让行动者计算出几个备选行动中最值得做的、道德上正当的事情是哪一个。

功利主义也有许多种,行动的功利主义只是其中一种。功利主义的另一个学说被称为“利已主义”。根据利己主义的理论,只有行动者个人的幸福才能确定一个行动道德与否。如果在我做出行动A的时候我的幸福被最大化了,那么行动A就是我应该做的道德上之正当之事。在决定一个行动的道德身份时,我选择的各种行动对他人的影响程度无关紧要,它们不会影响我的行动的正当与否。但是,与行动的功利主义一样,利己主义也关注长远的幸福。根据道德的利己主义,我应该做的道德上正当的行动同样可能是在经年累月之后才有好结果的。此外,与人们通常对“利己主义”的理解也许不同,利己主义者并不一定是自私自利甚至损人利己的人。利己主义者同样可能帮助他人,并认为帮助他人是有价值的。帮助他人对我自己的幸福能有所增益吗?利已主义者也许会回答说:帮助他人也可能使我自己的幸福水平最大化,因为帮助他人使我感到善;或者,因为帮助他人可以增加他人在未来帮助我的可能性。尽管道德的利己主义有自身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节看到),但是我们不应当将之误解为承认可以不择手段满足自己的每一个欲望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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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黎萌《看得见的世界:电影中的哲学问题》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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