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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德责任 -《栖山节考》与哲学

四、道德责任
但是,在对一个行动的道德身份做出判断时,我们真的能够凭借该行动的诸后果来决定其正当与否吗?许多哲学家拒斥这种办法。与信任后果论相反,许多哲学家赞同的是康德的道德理论。在康德看来,一个行动的各种后果根本不能决定这个行动的道德身份。相反,一个行动的道德性的全部决定要素,在于行动者的意图。也就是说,在这个行动者施行一个行动的时候,驱使他的动机才是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

很难用一两句话来表述康德的观点,但是,可以把康德的道德理论当作一整套有组织的描述,它们共同说明了什么才是道德上正当的行为。首先,我们已经看到,如果一个行动者在施行该行动时的意图是善的,则这个行动是道德上正当的那么,什么是“善的意图”?可以这样回答:世界上只存在一种“善的意图”—尽一个人的责任的意图。那么,什么又是“责任”?可以这样回答:一个人的责任或义务,就是根据诸普遍原则去行动。那么,诸“普遍原则”又是什么?可以这样回答就是一个人能够希望他人同样据之而行动的原则

最后这一回答,可能会让一些读者产生这样的印象:它似乎类似于中国古代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康德曾明确反对把他的观点等同于这类原则但是对于我们现在的讨论,二者的差别并不是太大。这样,我们把上一组描述合起来看,康德的道德论所说的就是:如果一个行动者在施行一个行动时所遵循的普遍原则是这个行动者能够、并且确实意欲他人据此而行动的原则,那么他施行这一行动就是正当的。

现在让我们根据康德的道德论,重新来思考村民们活埋雨屋一家的行动。与功利主义”理论所采取的决定过程不同,根据康德关于道德责任的理论,要确定一个行动是不是道德上正当的,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当村民们在施行那个活埋行动的时候,他们所遵循的是什么普遍道德原则?

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我们描述那个普遍原则的方式,会在该原则是否可以普遍化的问题上造成重大差别。如果我们把那个原则表述得太过于专门和具体(这样它就只适用于本文所举的这一个例子),那么它事实上将不可普遍化。例如如果把村民们遵循的“普遍原则”描述为“任何时候,只要有一个人偷了你的土豆,那么你就应该把偷窃者全家人活埋掉”,这个原则就没有普遍到足以真正地把握驱使村民们杀死雨屋一家的动机。至少,它把握不了阿铃婆在发现村民们要活埋偷窃者一家时,近乎“阴险”地把好吃懒做的孙媳妇阿松打发回雨屋家的动机。因此,村民们采取活埋行动的动机应该这样来描述:保护自己的生存不受到雨屋一家的威胁。而威胁到他们的生存的东西—包括雨屋家男人的偷窃,以及这家几代人的偷窃习惯,甚至阿松的饭量等等—这些具体的事情仅仅是细枝末节。因此,要描述村民们的行动所遵循的普遍原则,正确的表述方式应该是:“任何时候,只要有人威胁到我的生存,我将杀死那个(些)人。”

现在我们需要追问,这个原则是不是村民们当真希望被普遍化的、希望他人也据之而行动的原则?显然不是。阿吉的表现最为明显。对于杀死雨屋一家,他表现得十分积极。他是最早到达现场的人之一,因此分得了最多的土豆,他甚至主动充当活理的行刑者”。当雨屋向他求情请他看在娶了自家女儿阿松的份上饶了他们时,阿吉“大义凛然”地说,娶他家的女儿是一回事,偷村里的粮食则是“谁也容不下的”。但是,当阿铃婆偷偷把阿松也打发回去,被村民们抓住要活埋时,阿吉立刻改变了态度。他说:“那是我的女人啊,她肚子里有我阿吉的孩子!”显然,阿吉在决定活埋雨屋一家时所依据的道德原则,是他不愿意别人据之而行动、不愿意别人同样施加于他自己的道德原则。因此我们可以说,他不是按照可以普遍化的道德原则在行动,我们可以正当地判断他活埋雨屋一家的决定和行为是不正当的。但是,这部影片中最为核心的问题—送70岁老人祭山的决定呢?辰平的父亲当年出于对母亲的眷恋而不愿送之上山,结果被自己的儿子杀死。当轮到辰平要送母亲上山时,尽管他也万般不愿,但终于还是背起了母亲。同样,到了祭山年龄的阿又爷很害怕被送进山,阿铃婆认为他这样是不对的。在轮到自己的时候,阿铃婆鼓励并且说服儿子送自己祭山。这说明,“祭山”的原则是阿铃婆和辰平确实要求自己和他人都据之而行动的原则,是他们要求加以普遍化的原则。当他们按照这个原则去行动时,根据道德责任理论,我们不能说他们的行动是道德上不正确的。

康德还有另一种表述他的道德学说的方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目的,而不能只是手段……你要永远作为目的王国的一名成员而行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此处的要旨是,如果把个和我一样的理性主体(即“人类”的一个成员)仅仅当做达到我目标的手段来看待,而不是把他当做一个具有自己的目标、欲望、决定能力等等的自主体来加以考虑,这永远是错误的。通过这种方式,康德其实是在用不同的话来描述同一个理论—根据第一种表述,被证明为道德上正当的所有行动,根据第二种表述同样会被证明是正当的;反之亦然。确实,根据第二种表述,活埋雨屋一家的行动也被证明是道德上错误的,因为在这个例子中,许多村民显然是在把雨屋一家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阿铃婆是为了打发好吃懒做的阿松,减少自己家里的负担。同样反过来,对于阿铃婆被送去“祭山”的行动呢?这是阿铃自己所要求的,甚至是她迫使自己的儿子做出的决定。稍后我们还要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山节考》那个世界的蛮荒和原始,使得我们似乎很难脱离那种原始的生存状态,很难把这些人物作为康德意义上的“道德人”来加以评判。保证个人或者种群“活下去”,似乎才是最高的原则。我们似乎不得不假定,如果我们处于这样的生存背景之中,只有那种基于行为后果的功利主义伦理学才是我们能够坚持的:保证个体或者种群的延续,这一“功效”才是决定每一个行动是否正当的标准。但《山节考》使我们看到,即使在这样原始的背景下,功利主义道德论对于满足“生存”—不管是个体意义上的还是群体意义上的生存—也是无法一以贯之地贯彻下去的。如果你的功利主义是以个体生存的利益为基础,便不会接受“祭山”的原则—这显然违背了作为个体的老人们的幸福。请想一想槽山的人们普遍接受的婚配制度——只有长子才有权结婚生子。多子多孙被视为道德上不正当的,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利结婚,繁衍后代,山的资源就不能维持这么多人活下去。因此,辰平可以结婚生子,而阿铃婆的次子利助却被剥夺了这个权利一他甚至只能在一条母狗身上发泄性欲。如果你抛弃利己主义,而坚持有利于家族或者种族的繁衍生存是判断一个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那么,你如何计算哪种行为的后果最有利于家族或者种族的繁衍?杀死“鼠子”是正当的吗?也许杀戮新生儿的行为在短期内解决了这家人的生存危机,但从长期来看,它会不会造成这家人不能延续后代呢?你依靠什么来决定哪些后代应该生育和扶养哪些个体应该享有婚配和繁衍后代的权利呢?仅仅允许长子结婚生子,这个原则并不完全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就能确定下来的。同样,送阿铃婆进山祭神,根据行动的功利主义也是不正当的,因为阿铃婆不仅有养活自己的能力,还有帮助自己的家人更好地活下去的能力—她捕捉鳟鱼的技术全村没一个人比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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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黎萌《看得见的世界:电影中的哲学问题》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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