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 / 图书 / 音乐
专注于"书影音"的垂直媒体

《正义的慈悲》之中美犯罪受害人的权利和地位比较

导读:刚看完《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启发我去认真思考何为正义、何为慈悲、何为宽恕。该书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展示了布莱恩.史蒂文森律师领导的创建平等司法倡议组织在解救无罪被判死刑、未成年人被判终身监禁、妇女、精神病人被误判羁押等司法苦难,如何用个案的正义纠正美国司法中的种族歧视、个人偏见、过度惩罚和不当监禁。接下来,我会陆续将自己的思考整理,记录一个律师、一本书的影响。因知识局限,只以本书为参照来探寻中美刑诉异同,不妥之处请留言批评指正。

美国犯罪受害人的权利和地位

《正义的慈悲》中的布莱恩律师主要是为判决监禁的已决被告人为研究对象,并不忽略受害人的立场。书中写道,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传统主流观念认为,暴力犯罪的对象是全社会的每一个人,“州”、“人民”或者“联邦”代表暴力犯罪的受害人对刑事被告提起公诉,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受害人就被全权代表,不再有具体的形象和权益。

1980年代,犯罪受害人一直在抱怨他们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受到不公待遇,于是社会上掀起了一场受害人权利运动,动摇了以上传统观念。36个州立法,赋予受害人参与审判程序或作“受害人影响陈述”的权利。一些州允许受害人家属在庭审时坐在检察官席,还有些地方,检察官将自己介绍为代理具体受害人的律师,而不是民众政府的代表。

受害人影响陈述是指受害人用自己的语言提供的、关于犯罪如何影响了他们的书面或口头信息。后来,美国50个州都在审判程序的某个阶段允许受害人影响陈述。大多数州在假释听证会上允许作受害人影响陈述,而受害人影响信息一般会写进提交给法官的审前报告。(详见P140)

但是,受害人权利的发展却遭遇变故。联邦最高法院在1987年表示,在死刑案件中,提交有关谋杀案受害人地位、性格、声誉或家庭的证据是违宪的。最高法院禁止陪审员听取“受害人影响”陈述,因为他们让死刑量刑程序参杂了太多煽动性和随意性。在布斯诉马里兰州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受害人影响陈述造成了“宪法上不可接受的风险”而废止了所有这类证据。

鲍威尔大法官认为,在死刑案件中,陪审团的审判任务是基于被告是一个独特的个人,而不是基于犯罪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允许受害人影响陈述影响陪审团,会导致陪审团出于“与被告杀人的决定无关”的理由而选择死刑,从而转移对犯罪事实的关注。鲍威尔还指出,将家庭成员“充满情感的意见”引入审判程序会侵蚀在死刑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理性决策”。(P142)

三年后,受害人权利运动推进最高法院在佩恩诉田纳西州案中推翻了之前的判例,支持了州政府在死刑案件中提供受害人特征证据的权利。单个受害人的权利和地位得到了最高法在宪法上的佑护。

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花费数百万元在每个州创设服务于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律师团体。千方百计地在具体形式案件中使单个受害人成为决定因素或程序参与者。受害人的律师被增补到假释委员会,在大多数州,他们在州政府和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中更“亲和”。

州议会通过立法,为犯罪设立严厉的新刑罚。这些立法有的以具体受害人的名字命名。如,“梅根法“就是以一个7岁小女孩的名字命名,她被强奸并杀害,凶手是一个曾判猥亵儿童罪的男人。受害人在庭审时是一个更具体的形象,于是刑事案件也借用了传统民事审判的机制——让受害人家属在庭上与被告对抗,出现了一种受害人的情绪、角度和观点左右了刑事案件应当如何进行的新状态。

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影响陈述却因为当地警察和检察官的选择性适用而导致一部分受害人比另一部分受害人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注,很多人没有参与是否接受辩诉交易或量刑是否适当的讨论。比如黑人被告与白人受害人的情况更增加了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综上,美国刑事司法活动中,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变化可见一斑。从一开始以州政府代表受害人到个性化具体受害人,到受害人影响陈述的开创、废止、宪法确定,受害人的权利和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得到进一步的彰显。虽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警察和检察官的选择性适用,具体个案受害人的诉讼地位仍然没有得到完全公正的待遇。现实表明,个性化受害人是尊重人性的表现,是刑事司法发展趋势。

中国犯罪受害人的权利和地位

中国的传统刑事诉讼理念与美国早期理念差异不大,都认为追究犯罪是国家的任务,被害人只是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参与人而已,这体现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

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自诉人、附民原告作为当事人,算是对被害人权利规定的极大进步。

但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被害人权利地位方面没有新的规定和亮点。

大体归纳下被害人的权利如下:

一、在立案侦查阶段:1、被害人有报案、控告、举报的权利;2、享有对侦查机关不立案的决定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3、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起诉的权利;4、享有对鉴定意见的知情权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5、通过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检察院审查案件和做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应当附卷;3、对不起诉决定书可以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在庭审阶段:1、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2、经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3、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权,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4、 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申诉;5、有权要求返还财物;6、对附民部分判决不服,可上诉。

四、在特别程序:1、享有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复议权。2、轻伤害案件和个别轻刑案件和解权。

一直以来,学界都认为“被害人是被现代司法遗忘或冷落的人”,其权利保护状况仍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侦查阶段,被害人只能通过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并没有赋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相应的阅卷权,致使很多案件不能破案,犯罪嫌疑人得不到追究,被害人也得不到救济。

二、刑事犯罪侵权是最严重的侵权,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支持高额物质赔偿,造成轻罪过重补偿、重罪过轻补偿的立法不公,这与侵权责任法相矛盾,是立法造成的不公。

三、 被害人无上诉权,当事人权利失衡。被害人对生效判决只有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对于生效判决和裁定只能申诉,却无上诉权。但是被告人只要有上诉意愿,不管是否有上诉理由和依据都应启动二审程序,这与被害人无上诉权形成强烈的反差,造成实质上的当事人地位不同、权利失衡,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深入开展,人权意识得到普遍接受。美国司法在受害人权利组织的推动下,刑事犯罪受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护已经有了长足进步。在中国,受害人虽然有当事人的地位却没有与被告人同样的当事人权利。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刑事诉讼中大展拳脚,但诉讼代理人只能在附民部分发声。一些被害人忍受长时间的煎熬,等到的判决结果可能是被告人无罪、驳回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心理伤害无法恢复、物质损害无从保障。

正义的雨露不光要惠泽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更应得到法律保障。不能让被害人受到暴力犯罪伤害的同时受到司法不公对待。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控辩均衡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灿烂千阳
公众号ID:lawsunshine
个人微信号:1553345343

赞(0) 打赏
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标明本文地址:梦千寻 » 《正义的慈悲》之中美犯罪受害人的权利和地位比较
分享到: 更多 (0)

(书影音学外语)

(中日韩女明星写真集)

梦千寻 - 梦里寻它千百度

电影台词名人名言

关注或打赏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