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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行动——《反抗“平庸之恶”》(或《责任与判断》)读书札记

在纳粹时期,德国整个官僚体系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行为,以及战后对纳粹罪犯的审判等一系列事件,一直是汉娜·阿伦特关注的焦点。为什么纳粹政体中的官员会犯下如此耸人听闻的罪行?个人在这种集权政体下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在转折时期,人们在面临缺乏道德权威的情况下,不知道行动的标准,只能听任自己情绪和“上级命令”的“摆布”。纳粹在这种情况下诞生了,阿伦特将纳粹的诞生和覆灭,归结为道德的两次崩溃与颠倒:第一次是希特勒政权的建立,很多人“自然而然”地调整了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纳粹政体订立的行为标准;第二次是希特勒失败之后,这些人又“自然而然”地将道德标准颠倒回来。为什么人们如此轻易的丢弃过去的“道德标准”?像艾希曼这种没有“邪恶动机”的官员是否有罪?我们判断是非的能力是否跟我们的思考能力和思考活动有关系?不能思考是否可能导致良心的泯灭?对自己的行为和道德标准的习惯性审查是否有助于人们为善?为什么有些人不能思考?如何才能让人们自我审查与自我思考?自我审查的标准是什么?阿伦特在这本书中给出了自己的解答。

一、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
共同体对个人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反之,个人对共同体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背离共同体?在政治层面,阿伦特似乎是亚里士多德的忠诚信徒,她同亚里士多德一样,认为脱离了共同体的人是一个可怜的人,脱离了共同体的人是不幸福的。然而,在处理道德问题时,阿伦特却与亚里士多德分道扬镳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道德是为公民参加公共生活而服务的,但是在阿伦特看来,道德却是一个纯粹私人领域的事情。在亚里士多德眼里,共同体以及公共生活是最高的善,但是在见证了纳粹和斯大林主义的阿伦特这里,显然认为共同体有可能变成一个让人无法忍受的邪恶的利维坦。在这个时候,如果个人还继续遵守共同体的规则,则会导致一种“平庸的恶”,而这样的共同体也就毫无“善”可言。此时的阿伦特走向康德,遵守道德不再是获得幸福的途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一个有道德人就是一个幸福的人),而是我们的义务,重点不是获得幸福,而是使自己配得上获得幸福,即使为此要放弃共同体的生活,也就是放弃政治生活。在古典哲学中,道德归于政治之下,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显然是为他的政治学服务的,个人的至善只能在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在前现代哲学中,道德又包含在神学之中,所谓的道德是服从上帝的命令;阿伦特认为一直到康德,道德才脱离了上帝,重新回归到人类自己,回归到实践理性,回归到个人。
道德问题之所以是个体性的,是因为只有个体才有主观因素,而集体是没有的。判断善恶不能仅仅根据行动的善恶,而是需要结合主观的善恶来判断,进而判断罪与非罪。由此,政治共同体犯下的过错不能由集体来承担,而是具体发布命令和执行命令的那些人依据自己的主观罪过和具体的行为来判断应负的责任,不能笼统的将罪过加在集体的头上。个人的责任不能由集体来承担,因为其他人并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相应的行为,除非这种责任没法通过个人的“任何自主行为解除”。为此,阿伦特给集体责任进行了界定,她认为集体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要我负责的必须是我没做过的事情,其原因又必须是我在一个组织(集体)中的成员身份,它不能被我的任何自主行为解除。”(P154)进而,他又说,唯一的集体责任是政治责任,而道德责任是个人责任。(脚注1:这里涉及到一个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如何区分的问题。严格的来说,政治责任是针对先辈们“行动的遗产”,而“道德责任”针对的是“行动本身”。就以德国纳粹政权的行为为例,德国人民应负的政治责任是弥合纳粹政体带来的裂痕,而“道德责任”和刑事责任则是针对纳粹罪犯们本身的屠杀行为)为此,她将纳粹官员与那些被要求屠杀犹太人但是宁愿死也拒绝执行命令的德国人进行了对比,她认为这些人完全可以选择不当官,可以选择政治不服从。因此,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审判期间,用那种自己只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零件,屠杀犹太人是国家的责任,而不是他自己的责任,作为他的辩护理由,在阿伦特看来只是“老掉牙”的辩解,仿佛回到了古典时代或者神学时期,责任不是我个人的,而是国家的,我只是遵守国家的命令,就像虔诚的教徒遵守上帝的命令一样,是绝对正确的,至少是不应当负责任的。然而,作为一个意志自由的个人,可以判断而没有判断或者拒绝判断一项命令而去执行了这项命令也是具有主观过错的。

二、“我思故我在”
阿伦特将“平庸的恶”产生的原因归结为这些人“不能思考”,进而失去判断是非的能力。在这里,阿伦特将目光投向苏格拉底,那个挑战雅典城邦整个现存秩序的人,他是如何做到不但不随波逐流,反而还教导城邦的人要重视自己的良心。在苏格拉底那里,“我”这个存在是“二而一”的,我里面有一个抽象的“我”,即我的“道德人格”,只有我思考的时候,这个“我”,这个“道德人格”才会出现,在我“行动”的时候,“我”不能思考,我的道德人格也随之消失。(脚注2:这里的思考不同于那种可以产生某种智力成果的思考,这里的思考是与自己的道德人格进行沟通,前一个思考仍然是一种“行动”,虽然它具有跟思考一样的表象或者显象,而后一个思考是一种纯然的思考,这种思考不以获得知识为目的,事实上也不会带来知识的增长,只是道德人格对“我”进行拷问,如果我不能令它满意,那么我便不能和自己和谐生活,我将生不如死。这种思考是纯然道德性啊,仅仅是良心的自我审视。这种审视无法用语言表达出来,因为一旦用语言表达出来,它就溜走了,因为语言表达也是一种行动)这种由我与“我”之间的对话,追求的是自我的和谐,这种思考没有任何产出,唯一副产品就是良知,而良知的存在是人能判断是非的前提。(脚注3:这种思考类似于斯多葛学派的“精神锻炼”,或者佛教的冥想,精神之外的一切万物皆空,只有我和我的道德人格)
整个自我思考的假设在于人具有“道德人格”,问题是这种假设是否合理?阿伦特的观点是,道德原则是不证自明的,之所以是不证自明的,在于每个人都有一种“共通感”。

三、典范——凡间的“神”
每一个人心目中的道德人格不是随意判断的,而是自有自己的“典范”,这种典范因为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共通感”而具有同一性,也就是说它“不是基于个人幻想的主观性,而是主体间性”(P149)。阿伦特所谓的典范是一种抽象的道德代表,类似于亚里士多德或者休谟的那种所谓遵守道德就是按照一个有道德的人的行动而行动,但是不同的是,阿伦特的典范是抽象的个体,不是具体的个体,而亚里士多德那里是具体的个体,前者依赖的是个体的共通感,这种“共通感”更像是共同体的“共同感”,即每一个人的道德人格是同一的。就像虽然每一个桌子具体的颜色和形状都不一样,但是它们却都符合你脑海中那个抽象的桌子的样子,而典范就类似于脑海中的那个“桌子”。如何获得这种典范,取决于我们的自我交流和知识,后者给典范提供素材,而前者是一种深思熟虑。

四、自由与责任
阿伦特对于人的要求无疑是很高的,她在强调每一个人的政治自由时,又在强调每一个人的道德责任。由于每一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因此他不能以任何理由来规避自己的道德责任,在这里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主要是行为的结果,而道德主要关乎的是自己的良心。一个真正值得活的人生,是通过检验的人生,是自己通过对自己的检验,如果没有检验或者检验没有通过,那么这个人也就不值得活了。一个丧失了思考的人,一个与良心绝缘的人,不过是行动的奴隶。
当然,阿伦特讨论的这种思考是针对特定时期的,这种边缘性的思考,在她眼里,能够解决独裁时期的个人责任,并且可以减少特殊时期悲剧的发生。在平常时期,个人通过遵守风俗习惯,便可以使自己的行动符合道德。但是道德绝不同于风俗习惯,因为风俗习惯随时可以颠倒,在斯大林主导的社会是这样,纳粹时期也是这样。风俗习惯是行动的结果,而道德是不变的,它在自我思考中才会出现,它借助自我思考来指导行动。
然而,思考和行动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悬而未决的,但是阿伦特在这里,以她敏锐的洞悉和强大的思辨能力,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设想,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和一种理想。

阅读版本:[美]汉娜·阿伦特:《反抗“平庸之恶”》,陈联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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