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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雷蒙德·瓦克斯

萨伯在《洞穴奇案》的序言中说道:

「我所阐述的九个新观点并不是与当代法哲学九个流派一一对应。有时是不止一个当代法哲学发展被融合到同一个观点里,有时是一项发展在细节或方向上的不一致需要用不止一个的观点来论述。」

《洞穴奇案》中精彩纷呈的论述让我对各个法学流派的基本思想起了兴趣。

本书以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综合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直至批判法学派的法学思想变革发展之路为经,以法的实质、法的目的、法与道德/社会/经济/政治的关系等基本命题为纬,交织出对「何者谓之法律?」这个法哲学终极问题的一个概览综述。

对于法律是否有客观基础的争论,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最底层的分歧。

从提出“法与自然相一致”的古罗马西塞罗开始,到“让渡自由换取秩序”的霍布斯、“天赋权利”的洛克和“全体意志”至上的卢梭,到认为法具有“内在道德”的富勒,再到列举出”七种基本善”的菲尼斯,这些哲学家们倾向于认为法律的基础是一种普适而永恒的真理,即“自然法”。

西塞罗 霍布斯 洛克 卢梭 富勒 菲尼斯

然而这种真理只是一个个大词,难以在支持者中达成共识,更难以向外人具体说明。这促成了实证法学派的诞生。边沁和奥斯丁索性将真理这种客观基础弃置,认为法律来自掌权者的命令。而H.L.A.哈特则显得温和,他虽强调规则形式的重要性,却认为规则的目的是满足人在社会中的基本需求,在某种意义上是霍布斯理论的精细化、体系化发展。凯尔森和拉兹则可谓是哈特的“极端版”,强调法的规则形式和法的渊源,否认法律中具有贯一的道德或善。

边沁 奥斯丁 H·L·A·哈特 凯尔森 拉兹

综合法学派开创者德沃金的理论在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中各取所长。他认为法作为规则无法穷尽现实中的情况,因此就需要法官“像续写小说一样”对法律作出尽量符合背景、贴合原意的解释。(这正与我读完《洞穴奇案》后的想法一致。)针对法律的客观基础,他抛弃“自然法”中含混的大词,提出了清晰的“基本个人权利”,以促成一种形式自洽的规则。

罗纳德·德沃金

但德沃金“个人权利高于集体福祉”、以至于“平等优先于自由”的观点依旧无法获得共识,比如罗尔斯就赞成“正义即公平(而非平等)”、“自由优先于平等”。而且,若深挖“权利论”,会发现“利益”是一种牵涉过广、过于复杂的东西,因此难于计算和应用。

约翰·罗尔斯

以涂尔干、韦伯和马克斯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流派,则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关注法律与社会、经济、阶级等的关系。涂尔干认为法律使社会集结(我个人认为是本末倒置了)。韦伯认为法律理论上并不源于经济发展,但受经济影响。马克思则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实际上由经济基础决定。

涂尔干 马克思·韦伯 卡尔·马克思

70年代新兴的批判法学派批评所有传统法律学说,质疑法律的普遍理性基础。后现代法律理论怀疑一切普世价值或宏大叙事,包括个人权利、平等和正义。而法律中隐含的对女性、有色人种等的歧视也愈发引起社会重视,掀起了继第一代争取基本公民权、第二代争取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的人权运动后的第三代针对少数群体、弱势族群权利的人权运动。

当然,上述所有讨论都尚未有定论,法学仍在不断发展之中。

本书的目的是把历史上和当今法学界对法律的阐释中立地展现给读者,并不表达作者个人的法学观点或深刻洞见。

尽管如此,在短短七万余字中囊括整个法学史,也是不现实的。

作者勉力在本书中展现尽可能全面的法学思想,却也因其浓缩的程度,而显得有些枯燥和晦涩。但我认为瑕不掩瑜,这依旧是一本优秀的入门读物。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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